南部县
导语 现就我县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全体市民: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列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南部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列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1.蜀北街道、滨江街道、南隆街道(除原肖家乡管辖区外)、满福街道、老鸦镇;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公民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庆典、活动名义或婚丧、搬家、建房上梁、购置新车、生日庆祝、商铺开业名义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3.香蜡纸门市部、花圈门市部、超市等单位或者居民家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4.非法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5.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爆炸物质(含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公民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