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
导语 现就我县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全体市民: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列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阆中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一、禁(限)放区域及时段
(一)禁放区:阆中市沙溪街道(蟠龙路社区姜家拐《原收费站》至 212 国道滕王阁牌坊、滕王阁社区《原嘉陵村》原嘉陵村一线以南的区域),江南街道主城区(含龙潭社区),河溪街道主城区(含古城机场周边黑山岩村、东岳庙村、时新村、石龙社区、黑石村、龙狮村),保宁街道、七里街道主城区全域。
(二)限放区:阆中市行政区域内,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
(三)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3.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重要桥梁、铁路沿线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四)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在重污染天气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殊情况处理。遇有特殊情形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备审批。
四、鼓励社会监督。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举报电话:阆中市公安局 110、阆中市应急管理局 0817-6306110、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817-6263949。
五、本通告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2023年1月3日印发的《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LZ-2023-0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