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区

导语 现就我县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全体市民: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列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嘉陵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放区域及时间:火花街道、南湖街道、都尉街道、文峰街道、西兴街道、河西镇的鼓锣山社区、长春村、万树山村,双桂镇的石楼社区、长乐寺村、袁家店村,世阳镇的韩家村、小安乐村,曲水镇的胜兴村行政辖区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广场、市场、商场、超市、公园、敬老院、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宗教场所、大型文体活动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和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举报电话:公安110,生态环境3638888,应急管理3635063,综合执法363940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通告发布时间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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