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参加养老保险的丧葬抚恤金制度(最新)
导语 从2023年1月1日起,有效期5年,南充市实施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制度,以下为详细内容。
丧葬抚恤金制度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4个月本人死亡当月实际领取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按8个月本人死亡当实际领取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按4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按8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人员外)。
2、参保人员在死亡后6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3、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负担全市丧葬抚恤金总量的1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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