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及经办程序

导语 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及经办程序是怎么样的?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城镇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2.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三、工伤保险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有哪几种?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6%、2.2%。

  四、哪些行业实行浮动费率?

  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我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

  一类行业名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名称: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行业名称: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六、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受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而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目前该类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可以与返聘人员协商约定,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可通过选择参加其它的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单位所承担的风险。

  七、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保局工伤科电话报告备案。市社保局工伤科电话:2800931

  2.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有致残的,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取得工伤认定文件,医疗终结后,到市社保局工伤科报销医疗费。取得劳动能力鉴定或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文件后,到市社保局工伤科办理一次性待遇或定期待遇。达到伤残等级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工伤关系后,到市社保局工伤科办理一次性医疗费待遇。

  八、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九、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一、违反公司操作规章能否认定为工伤?

  由于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管其本人是否有过失,只要不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十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三、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

  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十四、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生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十五、职工鉴定职业病的费用应由谁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六、因事故造成伤害的员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受理的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上下班考勤记录卡(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原件);

  7.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遭受暴力人身伤害的,还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等。

  十七、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哪些?

  申请人包括受伤员工以及其亲属、以及其授权委托人。

  十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

  十九、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被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申请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对于这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距离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超过12个月的。

  二十、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社保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第五人民医院、8740部队医院、东方医院)

  二十二、工伤参保人如何办理工伤市外转诊?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市级医疗机构提出,经市社保局同意。

  提交资料:1.《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在市社保局工伤科领取,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市社保局审批。

  自行转诊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二十三、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

  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办理医疗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符合待遇标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市社会保险局工伤生育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所在单位按拨付单金额开具收据,到市社会保险局财务科转帐。

  二十四、因工死亡职工赔偿需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家庭成员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无固定收入的,应提供社区或民政所无业及无固定收入证明原件,经法院判决的,应提供法院判决文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有供养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中无法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社区或民政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公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或法院判决文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二十五、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交的资料?

  1.解除劳动工伤关系协议书,协议书需注明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金额(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职工领款手续(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十六、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十七、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二十八、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原因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不应由职工负担。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费用的支付。单位可以派人护理、聘请护工或直接支付护理费。

  二十九、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内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不可以。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因为年老、身体虚弱或外界原因产生,但这些疾病并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那么,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十、职工工伤但未致残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负伤但未致残(包括经鉴定未构成十级伤残等级),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十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伤部门进行申报,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没有及时申报,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之日起,超过1个月申报的,在申报之前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申报之后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

  三十二、用人单位可以与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方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十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南充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

  三十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哪个部门核定?

  由市社保局核定。

  三十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十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l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十七、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4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6级伤残为12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60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6级伤残为48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三十八、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8、9、10级伤残分别为10、8、6、4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8、9、10级伤残分别为26、18、10、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三十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十、工伤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十一、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四十二、安装康复器具有何规定?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十三、安装康复器具需提供什么资料?

  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工伤(职业病)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

  四十四、“工伤复发”的含义是什么?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四十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市社保局同意后,经过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十六、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定期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相关待遇调整文件执行。

  五十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十二、用人单位不履行协助调查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义务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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