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营山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导语 现就我县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全体市民: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列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南充营山县爆竹燃放规定(发布时间2024年1月29日)

  营山县人民政府划定了:绥安街道全域、朗池街道全域、城南街道全域、东升镇全域、望龙湖全域、泳井镇全域、经开区全域、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新店镇原法堂乡行政管辖区域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要求禁燃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凡在以上禁燃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南充营山县爆竹燃放规定(发布时间2022年12月9日,本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一环路以外区域:

  1.朗池街道办、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2.东升镇全域、望龙湖镇全域、泳井镇全域、经开区全域

  3.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新店镇原法堂乡行政管辖区域

  4.文物保护单位

  5.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6.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9.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二)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临时责令禁止燃放的时间。

  三、法律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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